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6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29882元;二、前项判决数额,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承担2000元的保险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谢宝军、李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谢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75791.63元、违约金11255.06元(本次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止),共计87046.69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李美林对被告谢宝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宝军负担,被告李美林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王生平、李爱荣、王益花: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三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27668.93元、违约金4039.66元(本次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止),共计31708.59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李爱荣、被告王益花对被告王生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生平负担,被告李爱荣、被告王益花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辛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玉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武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包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周静秋: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毛玉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色吉拉呼、关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金帮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马全虎:

本院受理原告史秀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勿力吉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韩格日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包宝音勿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胡胜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包德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录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283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录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其垫付的贷款本息165618.18元:2、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欠金额165618.18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高希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刘海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永、刘海龙不服本院做出的(2021)内0620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高希旺支付二上诉人劳务费40000元整;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折勇与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折勇借款本金105万元;二、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折勇借款利息230万元及以借款10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0元,由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侯皓苒、孙铃林、侯利军、张美英、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侯皓苒、孙铃林、侯利军、张美英、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175800元、罚息3913167.33元及罚息(以4175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若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侯利军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号街坊-169房产一处(面积:208.5㎡、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404578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3002号)及该房产对应的356.3㎡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鄂国用(2009)第000014号、他项权利证号:鄂他项(2014)第000124号】、登记在被告张美英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8栋4-107号房产一处(面积:99.56㎡、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1001116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3003号)、登记在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电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2号楼2单元2301房产一处(面积:140.06㎡、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1626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3000号)、登记在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电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2号楼2单元2302房产一处(面积:109.6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2548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3001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22.78元,由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所赊购的两笔红砖款本金14400元。二、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84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全部欠款为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7029号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与被告王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海亮给付欠款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海亮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1.(2020)内0521执恢4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白兴吐苏木白兴吐嘎查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租赁土地56亩使用权(租赁期限:2006年6月1日至2036年6月1日止),房产证号06,面积643.49㎡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附着物(后附明细)所有权及机器设备(地磅一个、变压器一个、烘干塔一个、锅炉一个)以变卖价1976983.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1976983.20元。位于白兴吐苏木白兴吐嘎查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租赁土地56亩使用权(租赁期限:2006年6月1日至2036年6月1日止),房产证号06,面积643.49㎡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附着物(后附明细)所有权及机器设备(地磅一个、变压器一个、烘干塔一个、锅炉一个)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2020)内0521执恢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内0521执恢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吕彩凤、胡二忠:

原告白治邦与被告吕彩凤、胡二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彩凤,胡二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治邦混凝土货款本金4995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4995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4元,由被告吕彩凤,胡二忠负担10528元,剩余386元退还原告白治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张小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五原县国龙三农科技服务合作联合社、第三人张小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小光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3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乔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钱与被告乔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海宽、付三银、刘二文、杨二喜、刘向谢、马金山、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哪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被告张利清就(2020)内01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召日格吐、陈斯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