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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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岳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王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东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李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俊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康国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金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金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7日

吴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忠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苏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利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刘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慧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杨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陈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金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段雨雷:

本院在执行刘尚、范彦民申请执行段雨雷、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1273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裁定、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吕涛、郝隽:

本院受理原告邢瑞瑞与被告吕涛、郝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吕涛、郝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邢瑞瑞借款109000元;二、驳回原告邢瑞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冯贺松: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柱诉被告冯贺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贺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赵铁柱工资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冯贺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伟、田书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来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伟、田书瑕买卖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永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二十街坊4号楼2单元231号(产权证号:27661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徐跟荣:

本院受理高守军、吴三强、杨贵平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张明、冯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陈建:

本院受理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和瑞、杨丽霞、赵建国、张存瑛、陈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申请将申请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到土右旗法院参加听证会,你也可以在此期间到本院703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苗蛆正、赵荣华:

本院受理案外人张安云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到土右旗法院参加听证会,你们也可以在此期间到本院703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韩龙、寇冰月: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云、张倩、韩龙、寇冰月、张德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57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云、张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2017年6月7日磴口联社协成信用社个借字(2017)012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云、张倩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刘杰、刘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诉被告刘海鹏,第三人刘杰、刘桂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杜旭东与被告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平: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刘立洪、石相儒、李平、巴雅尔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平: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刘立洪、石相儒、李平、巴雅尔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谷鑫楠: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鑫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22号之一、(2021)内01执522号之二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胡德尔扎那、新吉勒图: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翠平与被上诉人胡德尔扎那、新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3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解凡、徐进芬: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旗米爱琴啤酒批发部申请执行解凡、徐进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13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玉泉区弘文汽车配件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弘文汽车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玉泉区弘文汽车配件经销部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7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肖虎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有与被告肖虎虎、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虎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张根有购房款89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根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9元,由被告肖虎虎负担2318,由原告张根有负担35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全喜平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全喜平借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全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76元,由被告刘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永刚与被上诉人吴爱、李艳、王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内25民终2439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孟润则: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孟润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1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范元红、彭嘉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范志刚、程璐:

本院受理原告周天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截至2021年4月19日,产生利息114800元),本息合计2898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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