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6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坤、周晓敏:

本院在通知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张坤、周晓敏为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1)内0826民初15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内08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张坤、周晓敏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居然家园A4-3-402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03912,抵押证号:杭房预陕字第2011-1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上诉人张坤、周晓敏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王树林、钟婷:

本院在通知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王树林、钟婷为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1)内0826民初15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内0826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树林、钟婷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居然家园C2-4-302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04428,抵押证号:杭房预陕字第2011-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上诉人王树林、钟婷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王平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8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纳林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靳文杰、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靳文杰、王玲玲、崔晓燕、曹河、兰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刘瑞军:

本院受理刘瑞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9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周立波:

本院受理朱勇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武寅虎:

本院受理吴春荣与武寅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德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福明与呼和浩特市德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0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冯世铭、宋滨:

本院受理张翠英申请执行冯世铭、宋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冯世铭位于新城区呼伦南路华运公司商品楼1单元1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71107号;拍卖宋滨位于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一毛宿舍13号楼3层4单元8号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S0328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孙权、陈芳:

本院受理董浩申请执行孙权、陈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陈芳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首府观邸1号楼5层4单元502号,产权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8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姜帆:

本院受理迟艳玲申请执行姜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姜帆位于新城区新城东街正白二甲街天骋公寓北区1号楼3层3单元305号房屋,产权证号: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300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锡林郭勒盟众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永胜: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段强强:

本院受理高峰申请执行段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陈雅锟:

本院受理原告毕力格诉被告陈雅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11445号民事判决书,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