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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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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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学: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16号原告王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永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国良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陈永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国良借款逾期利息4604元[(5000元×0.02元×39个月=3900元,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5000元×0.0128元×11个月=704元,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三、被告陈永学支付原告王国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7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李海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17号原告王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国良借款本金4680元;二、被告李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国良借款逾期利息11857.24元[11138.40元(4680元×0.02元×119个月=11138.40元,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718.84元(4680元×0.0128元×12个月= 718.84元,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三、被告李海龙支付原告王国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8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13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613元,由被告李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于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30号原告海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于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秀花借款本金42700元;二、被告于壮支付原告海秀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从2021年8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海秀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868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268元,由被告于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王根敦: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42号原告程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根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国华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王根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程国华逾期利息17693.34元[16800.33元(26000元×0.005元÷30天×129个月7天,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893.01元(260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30天×10个月22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三、被告王根敦支付原告程国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从2021年7月1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程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9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5元,由被告王根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永常(又名赵永常):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43号原告何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永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玉山借款本金15600元;二、被告永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玉山息8386元[(15600元×0.0128元×42个月,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21年5月23日)],并继续支付原告何玉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计算从2021年5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40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永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430号原告陈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红英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张淑英支付原告陈红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1月2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淑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白八斤: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526号原告吴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桂花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白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桂花借款利息8100元(5000元×0.02元×81个月,2013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三、被告白八斤支付原告吴桂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8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28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28元由被告白八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陈永学: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912号原告韩丽春诉被告陈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苏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龙诉苏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彩霞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刘伊磊:

本院受理原告丁外芳诉刘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伊磊向原告丁外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刘伊磊向原告丁外芳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75000元(以本金30000元计算,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本金30000元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白旭: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永胜与被执行人白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8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87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你名下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五号街坊(不动产权证书号:11786)、鄂尔多斯东街五号街坊(鄂国用(2007)第14106号)、鄂尔多斯东街民联C区北出口国有土地(鄂国用(2010)第000037号)、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号街坊-1至二层-39-1市场化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32420)。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姚月海:

本院受理原告勇大轮胎经销部诉被告姚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轮胎款644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4517元(以欠款金额64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计算的利息21341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176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金额6444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刘丽香、杨子其:

申请执行人吕文海与被执行人刘丽香、杨子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吕文海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内0602执恢838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金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193号]一案中,胡志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高金虎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梁继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强与被申请人梁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保416号]一案中,案外人宁超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九合国际家园储藏间7-12号的查封,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哈斯图力古力:

本院受理原告敖日格勒诉被告哈斯图力古力、敖日格乐、包大雪、周爱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敖日格勒请求:1.判令被告哈斯图力古力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4122元、营养费3000元、陪护费6000元、后期伤疤美容费35000元,合计63122元;2.被告敖日格乐、包大雪、周爱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人赔付原告1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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