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婧怡诉你、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48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王同同、鄂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贵与被告王同同、鄂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赵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财与被告赵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靳文杰、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兰二平、靳文杰、崔晓燕、王玲玲、曹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高峰: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1457.88元;二、被告高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1862.96元;三、被告高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本金23320.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高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田青春: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青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55857.91元;二、被告田青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933.38元;三、被告田青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7年7月26日起,以本金59791.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田青春负担。限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王燕伟: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燕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49808.07元;二、被告王燕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072.9元;三、被告王燕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30日起,以本金52880.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燕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云力文(曾用名:云立文):
本院受理原告乔志与被告云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周萃: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路珍诉被告周萃、牛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薛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惠颖诉被告薛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薛永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涛诉被告马晓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晓磊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5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德涛诉被告马晓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晓磊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邹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虎威诉被告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邹洁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温利利、翟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利利、翟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温利利、翟胜利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0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精隆诉被告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郭严胜:
本院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润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民为天餐饮有限公司、郭严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严胜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3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狄英俊、施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被告狄英俊、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马建军、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翾诉被告马建军、杨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杜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在诉被告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杜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在诉被告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张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被告张清清、张跃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