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的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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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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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智、张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元智、张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李元智、张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21524.0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被告李元智、张小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吉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吉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187056.49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87056.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吉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4081元;三、驳回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武艳君与被告陈聪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武艳君与陈聪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艳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朱红霞、王瑞庭: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庭、朱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197256.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本息合计487256.55元;2021年4月17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瑞庭、朱红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土左旗只几梁乡丁字壕村,所有权证号为000001342号,他项权证号为土左房他证2016057888号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被告王瑞庭、朱红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在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内容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瑞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委托经营收益77667元。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瑞在违约金(以16643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以1849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以2034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以2219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三、驳回原告张瑞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42元,由原告张瑞在负担239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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