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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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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佳莲、郑楠淋、魏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鲁俊生诉被告肖丽、吕佳莲、郑楠淋、魏国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肖丽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5民初9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何前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锁诉被告何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前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满锁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51001元(截至2021年1月26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利息从2021年1月2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满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何前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李娜、辛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娜、吴滨、辛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李娜、杨军、辛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娜、杨军、辛晓梅、吴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范根根、赵爱荣:

马海军申请执行范根根、赵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131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海军共计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71元、公告费800元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05393201040001603行号:103205539314),传票、(2021)内0624执1319号执行裁定书(终本、终结、查封、扣押、提取、冻结)、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司法辅助服务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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