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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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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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417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办事处思彤通讯销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3380元,合计1638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蔚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蔚海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4日

王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4日

冯果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冯果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4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4日

梁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梁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王红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红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包瑷琪、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瑷琪、李梓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国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国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韩振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振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乌仁、周强、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乌仁、周强、高敏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以物抵债代偿款5991733元及利息763543.8元;2、判令全部被告给付原告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保证金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乌仁、周强、高敏平均承担原告损失665749元及物抵债代偿款5991733元及利息763543.8元;4、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追加被告申请书、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李义军:

本院执行的白俊峰申请执行李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21)内0602执恢19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2021)内0602执恢1984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2019)内0602执恢1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义军所有的登记在孙亮名下的乌拉特中旗中联国际城44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一处。4,(2021)内0602执恢7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义军在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中与孙亮之间享有到期债权。5,(2021)内0602执恢19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义军所有的登记在孙亮名下的乌拉特中旗中联国际城44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一处。6,位于乌拉特中旗中联国际城44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一处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价格为:152578元整。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明圆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4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吴连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1655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吴连贵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恢1331号参与分配款119496.9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牛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牛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46139.14元;二、被告牛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22876元;三、被告牛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046139.1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9.7元,由被告牛海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兵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撤销(2021)内06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郭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朱亭诉被告郭海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2900号原告樊守理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62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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