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包澈力木格: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鑫与被申请人王乐、包澈力木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杨岗: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永强与被申请人杨岗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世烘: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烘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S20200042)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商品房网签注销手续;二、被告张世烘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李佳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新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7月12日的租金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佳新按照日租金35元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起的租金,直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三、被告李佳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脚手架20扇,脚踏板20块,拉杆10套,接头20个;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丽娜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内01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包丽娜装修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马力军(共有人杨利英):
我院受理的邢何喜申请执行马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力军(共有人杨利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A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景通估字(2021)第0387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A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房屋市场价值1147955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346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马力军(共有人杨利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A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房屋,评估价为114795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75761.7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9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829397.5元。如第二次拍卖流拍将进行变卖,变卖价为82939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郝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云、高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本息250196.61元,违约金25019.6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264.36(以每期代偿本息扣款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每期扣款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明细后附),以后利息计算至代偿本息结清为止;以上款项共计282480.63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郑龙生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龙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龙生负担393元,由被告李磊负担110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郑龙生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龙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18054元。二、驳回原告郑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龙生负担1468元,由被告李鑫负担42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刘平平、孟成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永刚、刘平平、孟成梅、闫还在、李素青、刘美云、闫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胡瑞勇、王海霞:
本院受理周海凤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董文霞:
本院受理马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海瑞:
本院受理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陈争气:
本院受理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白锦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2901号原告樊昌初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白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序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俞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俞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俞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21年5月8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俞建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白相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巨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砖款46245.4元及利息1734.09元(从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月利率5厘,共计47979.49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欠款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世旺、王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苗晓琴诉被告张世旺、王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素梅、张世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苗晓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0312元;二、被告张世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苗晓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0312元;三:驳回原告苗晓琴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世旺、王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苗晓琴诉被告张世旺、王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晓琴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565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素梅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乌审西街支行(亿利时代广场一层底商)工资账户(账号:6214670460000298113)内30万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案外人朱汉东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号街坊3号楼3单元303室(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21000436号)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田雨雨:
本院受理原告宋金龙与被告田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金龙向本院申请对你的账户以15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执保10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