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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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大平: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洪诉被告付埃云、第三人李大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赵九旺:

本院受理原告段生贵诉被告赵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洪诉被告付埃云、第三人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付埃云对(2017)内0105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鑫汽车救援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范金雷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大队、第三人内蒙古众鑫司法鉴定所、内蒙古鑫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鑫汽车救援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金雷对(2017)内0105行初38号行政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包国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包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包国荣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4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包国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包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包国荣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乔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乔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5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乔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乔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李文建、李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李文建、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文建、李文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白伟、闫枫: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白伟、闫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伟、闫枫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内蒙古东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悦棉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包头市文飞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悦棉纺织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赞皇县金银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袁德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诉被告袁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袁德春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韩丽花、乌恩苏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万权诉被告韩丽花、乌恩苏德、第三人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058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刘晓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德禄诉被告刘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55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诚、赵瑞强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475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材记副食品商行诉被告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036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朱继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继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79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张明明、常建芳:

本院受理金谷银行金河支行申请执行张明明、常建芳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明明、常建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芳清园二区4-1号5层1054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赵青云、姜海宇: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赵青云、姜海宇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青云、姜海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世纪青城2期18号楼9层2单元9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党永刚、乌兰:

本院在执行金学成、徐光申请执行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774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105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被执行人党永刚、乌兰协助申请人金学成、徐光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以北、世纪五路以南、鸿都大厦以北、颐和家园小区以西党永刚名下房屋产权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390;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394;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380;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382;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15;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13;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09;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05;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396;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392;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00;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02;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07;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12411)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金学成、徐光名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刘建荣、马玉花:

本院受理赵栓柱申请诉前保全你们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3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马玉花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执行案号:2018内0602执恢907号,案件款:558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602执恢906号,案件款:47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李伊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李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00元,利息251120元,从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146000元x0.02元x86个月,本息合计39712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2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书两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对于(2018)内0602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查封被申请人李伊春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公园大道小区C区1108号房屋(产权证号:109021202656),查封期限为期3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蒋新田、蒋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樊树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刘纪兴、张志忠、刘继功:

本院受理原告鲍贇诉你们(2018)内0602民初4625号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纪兴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2、由被告刘纪兴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09年4月8日始至2018年6月30日,共110.7个月,月利息按2%计算,计88.56万元。本息合计128.56万元;3、由被告刘继功、张志忠共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62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张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曙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张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杜曙光借款本金1883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吴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吴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款388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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