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生:
本院受理原告董哲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02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李金凤: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3535号原告刘忠志诉你、李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忠志借款本金47200元;二、被告李金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刘忠志自2017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元、借款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邦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被告李金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都胜、跟兄:
本院受理原告照斯吐诉你们及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7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白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8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白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95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吉林台:
本院受理原告达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95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特古斯、来英:
本院受理原告都扎拉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635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哈申格日乐、黑鹰: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巴特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88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花民、韩萍萍:
本院受理原告苏日巴特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89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呼格吉勒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斯日古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90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宏雨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王福德、刘满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宝全与被告王福德、刘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吴留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景峰与被告吴留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白满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温秀华与被告白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包金良、张金宝:
本院已受理原告温秀华与被告包金良、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杨文凤: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杨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白凤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白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杜向立: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杜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敖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徐家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敖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屠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德泉与被告屠巴根那、尹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龚田喜:
本院受理原告白风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被告海珍、被告布仁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刘文忠: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4132号原告石永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石永凤与被告刘文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图克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图克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0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图克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图克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葛宏飞、吕巧玲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1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葛宏飞、吕巧玲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1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郭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郭小胜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2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郭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郭小胜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郭利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郭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郭利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3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徐长春: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3028号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欠款19000元,支付利息2280元,本息合计21280元;二、被告徐长春支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韩智明、张月光:
本院依据(2016)内0521民初2452号判决书受理张惠宝申请执行韩智明、张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对张月光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架玛吐镇第六区三间砖木结构,产权证号:034-09181,面积123.9平方米的房屋裁定予以评估拍卖。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架玛吐镇第六区三间砖木结构,产权证号:034-09181,面积123.9平方米的房屋,已作出内衡正通(通)估字[2018]第6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估,价格评估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266874.00元)。现向你公告评估拍卖裁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刘和、陈春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高贵林、关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和、陈春婷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4月2日的利息1296元,本息合计212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刘和、陈春婷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高贵林、关何花为被告刘和、陈春婷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杜西六方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杜西六方信用社负担4元,被告刘和、陈春婷负担33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