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陈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二分公司诉你与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王建国: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鹏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执7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严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杨艮忠:
本院受理原告梁峰与被告杨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谢交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谢交生、王建军、戚二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交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借期内利息11439.84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002%的标准,自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军、戚二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元,由被告谢交生、王建军、戚二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李鑫:
本院受理新城区港奇灯饰经销部与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杨志成:
本院受理的丁勇诉杨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丁勇申请对杨志成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9号楼6层2单元604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受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平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平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郭晓楠、刘先云: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郭晓楠、刘先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对郭晓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测绘局宿舍3号楼5层2单元1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秦栓柱、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霞:
本院受理的吴德华诉秦栓柱、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德华申请对秦栓柱所有的车牌号蒙AXD996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郑卫宇:
本院受理的杨生平诉郑卫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生平申请对郑卫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东街义国宅园商住楼2号楼3层1单元东301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月锁诉桑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2.支付自2015年10月17日开始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直至被告还请为止: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书(载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解文琴、刘重平: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梅诉解文琴、刘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人民币13万元整:2.依法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呼和浩特市东耀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轩吉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孟庆伟:
本院受理辛才奎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78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张飞凤、李苏: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0802民初7946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飞凤、李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代偿贷款52219.7元。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张飞凤、李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赵沙布如:
本院受理原告王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胡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白百全、海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孙广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李海丹: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姜所柱:
本院受理原告照胡斯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61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张额日敦图:
本院受理原告孙广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永树、李改林、鄂尔多斯市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生诉被告王永树、李改林、鄂尔多斯市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8)内0603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执行大楼四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玲香诉被告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林镇星、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乌海销售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申诉被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乌海销售分公司、林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张颖:
本院受理蔡东海诉张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颖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号楼28至29层1单元28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刘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佟德生诉被告刘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佟德生借款本金20000元。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刁珍波: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义诉被告吴建泉、刁珍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