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断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职业规范、身份中立、技能专业、选择优先等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不仅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迫切需要,还是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意见》要求,要明确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组织网络,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务职责,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和原则,强化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案件奖励补贴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经费支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取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落实保障,注重协调,严格考核。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标准,制定考核细则,严格标准要求,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用,科学实施奖惩,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