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晟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金晟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邢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栗团元与被告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向原告栗团元支付货款2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新城区诚凯家具经销部以2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向原告栗团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栗团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谢彩霞、李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世祥与被执行人谢彩霞、李超分割共同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素梅、李志远、李志明、李玉英、李玉萍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2021)内0102执异7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变更李素梅、李志远、李志明、李玉英、李玉萍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谢彩霞、李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素梅、李志远、李志明、李玉英、李玉萍,代位继承人李超履行(2011)新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闫永刚、王迎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永刚、王迎莉,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6版刊登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公告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艳、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红艳”应为“杨红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