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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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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4405号、(2021)内0121民初4410号、(2021)内0121民初44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4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俊:

本院受理范连虎诉你与第三人齐爱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杨文龙、解全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吴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弓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王泽东诉你与杨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王泽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张建军、胡润团:

本院受理牛彦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黄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黄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5736.7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各项费用按照《中银携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高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截至2021年8月14日贷款应付利息8499.33元、罚息(含复利)12254.36元,上述金额合计210753.69元;2.判令被告偿还2021年8月14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含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尹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欠借款本金285000元,利息7671.05元,罚息(含复利)44313.99元(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授信审批结果通知书》约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周章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章碧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56910.71元;二、被告周章碧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4324.5元;三、被告周章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1316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自2020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6123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被告周章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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