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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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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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云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宋依然就(2021)内010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445号原告王丽琴诉被告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12445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与被告李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青克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青克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苏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苏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美灵、于化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与被告李美灵、于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谢禹: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波与被告谢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郭小胜: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郭兴忠:

本院受理原告魏连虎与被告郭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池云鹤:

本院受理原告谢慧君与被告池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王翠梨、刘兰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梨、王春芳、刘兰锁、刘改梅、许学飞、郭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宋桂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宋桂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赵永明、樊慧颖:

本院受理原告樊锁半与被告赵永明、樊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林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林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李洪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周萃: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高社(又名牛思源)诉被告周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高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鑫诉被告高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4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西蒙奈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义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与你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高泓波: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杨正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特日格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强诉被告特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鸿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永清诉被告李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9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苑新顺、刘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靖、刘鲜玉诉被告苑新顺、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1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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