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鹏诉被告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9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向菊生、冉仕位、冉瑞红诉被告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65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田兴广:
本院受理王埃仲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建国:
本院受理佘永强申请执行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田杰:
本院受理田景旭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6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武小平:
本院受理梁建忠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阿合马曲: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2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开章、海南良品饰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素萍与王开章、海南良品饰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3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何亚茹: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何亚茹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3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娄文瀚:
本院受理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娄文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9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杨俊魁、王迎春:
本院受理徐红梅、吴海娥、吴海卿、吴国卿与杨俊魁、王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1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新疆金果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蒙通物流有限公司、任美成、李志平、秦凤莲、辛志强、李玲、赵浩绅、王梦莹:
本院受理内蒙古新增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果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蒙通物流有限公司、任美成、李志平、秦凤莲、辛志强、李玲、赵浩绅、王梦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杜海廷:
本院受理洪波与杜海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86号、(2021)内0105执26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常智慧、徐爱春、吴占华:
本院受理刘美云与常智慧、徐爱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蒙升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瑞福嘉建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生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迷柱、张晓燕、王元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升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瑞福嘉建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生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迷柱、张晓燕、王元树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56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蒙升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瑞福嘉建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生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迷柱、张晓燕、王元树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8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二云:
本院受理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二云、贾付社、赵解秀、韩铁铁、刘文犁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郝美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美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杨晨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晨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师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师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武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凤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乌日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刘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金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段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段海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高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建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赵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