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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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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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

本院在执行万军与张娟、李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647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6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徐寿田、王润梅:

本院在执行张君与徐寿田、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02执恢10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孙站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540281.17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张三存、芮守英、高军、侯燕利:

本院受理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三存、芮守英、高军、侯燕利、张二存、范金梅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肖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驳回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振国、刘艳芳:

本院在执行魏嫱申请执行李振国、刘艳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62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们履行(2013)鄂证执字第505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恢16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振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6号1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产权证号:053192);(2021)内0602执恢1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振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6号1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产权证号:053192);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29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志刚、海岩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茹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海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51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2019)内0602执恢1513号执行裁定书(变卖被执行人海岩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 115963)房产)、(2019)内0602执恢151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海岩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15963)房产过户给买受人杨智抵偿借款本金166万元及利息)、利息情况说明,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凤、白海鹰、白旭峰: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凤、白海鹰、白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凤霞借款本金470000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115613.33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尚玟志对上述第一条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何凤、白海鹰、白旭峰在继承白俊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白凤霞承担偿还上述第一条还款内容的责任;四、驳回原告白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1.6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玟志、何凤、白海鹰、白旭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刘季鹏:

本院受理原告侯勇军诉被告刘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季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侯勇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的利息为216万元;2、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止的利息为64166.6元;3、从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军与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267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二军借款3万元;二、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文利追偿;三、驳回原告王二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贾文利、乔凤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萍、赵志强、王磊: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王萍、赵志强、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潘爱国: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潘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聶长寿(又名聂长寿)、七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诉被告聶长寿、七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李占胜(又名李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819号原告齐龙梅诉被告李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元,支付逾期利息4152.50元,合计: 9652.5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耀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841号原告姜凤春诉被告王耀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内蒙古合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勇诉被告王建飞、内蒙古合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内01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王建飞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王建飞上诉请求为: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王海生:

原告丁海峰与被告王海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海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丁海峰垫付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海生承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胡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利君诉被告胡喜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后无子女;三、财产都是婚前财产,都归被告所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郭林孩: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贾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马俊莲:

本院受理贾存祥诉你与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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