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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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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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书平、王建强、郭林宝、韦柳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书平、王建强、郭林宝、韦柳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包书平、王建强、郭林宝、韦柳莉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416.67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10日下欠利息及罚息为551912元,剩余利息及罚息从2021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被告郭林宝、韦柳莉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9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庆华与被执行人吴伟亮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监3号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于鸿章:

本院受理原告李冀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鸿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冀蒙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冀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闫冬、边静: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冬、边静、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静与被告李岩、王雯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永青、刘志礼、李耀唐:

本院受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青、刘志礼、李耀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赵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赵利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利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5760.9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花与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043.6万元,其中本金414.8万元,截至2021年9月6日,利息628.8万元。后续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所有欠款归还完毕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城区东库街78号万鼎新业陶瓷市场商业楼(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6021612号)三层869.18平方米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二云、白拉弟、崔瑞军、孔祥威:

本院受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二云、白拉弟、崔瑞军、孔祥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韩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彦杰与被告韩海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吴彦杰与被告韩海明离婚;二、婚生子韩佳辉由原告吴彦杰抚养,被告韩海明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自2021年12月份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本月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彦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江: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林荫支行)诉被告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史永军、魏秋凤、周云生、郭建萍、付向国、郭美玲: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裕丰支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裕丰支行)诉被告史永军、魏秋凤、周云生、郭建萍、付向国、郭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左振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左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史永军、魏秋凤、周云生、郭建萍、付向国、郭美玲: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裕丰

支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裕丰支行)诉被告史永军、魏秋凤、周云生、郭建萍、付向国、郭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王丽生:

本院受理原告田卫平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王丽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田卫平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3-102商铺(以下简称本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本案房产的查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257.97元(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已预交236229.78元),由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负担,退回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70971.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志萍:

本院受理原告郝满红与被告张志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郝满红物业费3977.4元、取暖费505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元,由被告张志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赵轶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与被告赵轶民、赵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贾燕兵、杨小华、张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燕兵、杨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53.01元及利息43369.25元,本息合计118422.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5053.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0625‰,上浮50%标准计算);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贾燕兵、杨小华承担本案抵押物清偿责任;四、被告张凯强、杨秀明免除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被告贾燕兵、杨小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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