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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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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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雨: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姜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欠借款本金55802.08元,利息986.88元,罚息(含复利)8038.77元(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授信审批结果通知书》约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杜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杜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欠借款本金104023.71元,利息0元,罚息(含复利)3634.81元(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授信审批结果通知书》约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李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福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贷款164333.19元及利息(利息自扣款之日2016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9日计算为2628.57元;2021年5月19日后的利息以164333.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本息合计为166961.76元;2、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保函保险费等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柴庆元: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枝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柴庆元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郝文枝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15-105商铺(以下简称本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本案房产的查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柴乃实: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柴乃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张永军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1-108(以下简称本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本案房产的查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玉泉区笨笨姐食品加工店、宋爱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泉区笨笨姐食品加工店、宋爱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58号之一、(2021)内01执458号之二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任兰怀:

本院受理原告邓禹发与被告任兰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禹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邓禹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占表与被上诉人范文亮、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48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与原审第三人江西大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占成与被上诉人张志峰、张静、原审被告邓安宇、陈建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

王建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上诉人杨埃、杨继承、王建东、杨忠义、杨埃枝、内蒙古亮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党慧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赵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殷实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韩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

包恩和:

本院受理原告包雪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

吴初一: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

包那申吉力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

卢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和刘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

韩乌力吉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陈继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周静秋、安武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刘双凤:

本院受理原告尹铁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李喜林: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李俊林、林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刘近长、褚月梅、曲瑞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刘近长、褚月梅、曲瑞春、刘震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

武阳、武新来、菅三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阳、武新来、菅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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