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姚某驾驶黑色小型越野车,沿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昭君路匝道导流区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1.372mg/100ml。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姚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