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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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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登祥诉被告周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周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陈登祥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00元;驳回原告陈登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00元由被告周宝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内蒙古金币文化公司、王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内蒙古阿拉腾澳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简永梅:

我院受理的杨晓燕申请执行简永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晓燕申请对被执行人简永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瑞光小区4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屋、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呼市安全局宿舍商住楼院内车库简易楼1至2层1号、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小区南区1号楼1层7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刚诉被告郭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刘润栓、高林鲜:

本院受理原告贾美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润栓、庄高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美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11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贾美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润栓、庄高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刘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441号原告席保华与被告刘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力格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席保华借款本金19500元,支付利息4286.10元[2866.50元(13000元×0.5%×44.10个月,2016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1419.60元(6500元×0.5%×43.68个月,2016年1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23786.10元;二、被告刘德力格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席保华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2%(年利率3.85%÷12个月)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席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田德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99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4990元,支付利息247778.39元,本息合计742768.39元;二、被告田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张进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与被告张进斌、王俊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刘振荣、马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刘振荣、马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从判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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