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晶鑫中介信息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水叶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晶鑫中介信息部、侯亮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程、王丽、赵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范明、范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8日
马建军、雷凤凤: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建军、雷凤凤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马建军、雷凤凤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8日
关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关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2184.1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9974.008元(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共计52158.10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关利娜负担。自公告之田起,经过60回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8日
王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4430.4元及利息(利息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胜利负担。自公告之口起,经过60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8日
陈雅锟:
本院受理原告陆宝剑诉被告陈雅锟、王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圆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李成娟、孙小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聂心园、孙小立、李成娟、范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8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尚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尚五十六、尚利新、云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目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张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华、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牛智敏、张涛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涛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54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段根学、李红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根学、李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胱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钱金敏:
本院执行申请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金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7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刘建宇:
本院在执行詹海英与刘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33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3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寇伟生:
本院在执行高鹏云与寇伟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2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3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索奇:
本院在执行任伟与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38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93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雷永旭、杨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边晓丽诉被告雷永旭、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
告雷永旭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边晓丽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雷永旭、杨凤英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边晓丽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6.28元,由被告雷永旭、杨凤英负担6550元,原告负担8176.28元;保全费2357.5元,由被告雷永旭、杨凤英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王凯、赵志强、王磊: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王凯、赵志强、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孟霞、苏俊兰、张海亮: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孟霞、苏俊兰、张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冯博、刘士武、王虎: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冯博、刘士武、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高文华(又名高辉):
本院受理的常智青诉高文华、常伟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智青对本院作出的(2021)内012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武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潘一飞与被上诉人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