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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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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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良:

本院受理原告孙波诉被告王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原告孙波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包常河:

本院受理原告顾宝亮诉被告包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敖福玉:

本院受理原告秦金广诉被告敖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满亮:

本院受理原告韩青林诉被告满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2626.84元及利息(其中6760.71元的利息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5866.13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马成负担2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

高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文亮、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尉东锋与被执行人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高翠芬提出书面异议。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达拉特旗树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11间底商(产权证号:21857)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尉东锋与被执行人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贾茂瑛提出书面异议。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达拉特旗树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24间底商(产权证号:21837)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尉东锋与被执行人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王鱼考提出书面异议。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达拉特旗树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10间底商(产权证号:21859)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郭军、石鲜梅、单军、赵小丽、赵永泉、付改先、刘宽昌、郭咏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军、石鲜梅、单军、赵小丽、赵永泉、付改先、刘宽昌、郭咏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0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4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杨虎、高兰、屠玉平、乔琳君、徐燕、刘亮、郭军、石鲜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虎、高兰、屠玉平、乔琳君、徐燕、刘亮、郭军、石鲜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0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4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陆楠、魏蓉、魏建设、徐浩兰、段飞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楠、魏蓉、魏建设、徐浩兰、段飞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宋学军、高艳茹、吴富生、杜如益、张建宇、王泽、孙拥军、王雪蕻、高永峰、王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学军、高艳茹、吴富生、杜如益、张建宇、王泽、孙拥军、王雪蕻、高永峰、王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79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张锡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张锡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锡桐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23634.42元、利息29717.79元,以及自2021年5月14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罚息利率、复利利率均为1.5×(5年期以上LPR加0.84%)];2.判令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15层1单元1514号房屋,并对所得款项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35345元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杜英秀、于文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英秀、于文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文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69867.17元;二、被告于文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9866.2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0.9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于文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杜英秀对被告于文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于文昊名下蒙DTP930号大众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2元,财产保全费8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于文昊、杜英秀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马小舒:

本院受理原告刘瑛诉被告马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付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欢诉被告付海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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