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2017年10月,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马某与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某欠马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3000元,共计73000元。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乌某向马某偿还5000元后并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近日,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表示要还款并办理结案手续。原来,申请执行人马某正在银川投资建设一处牧场,被执行人乌某与其丈夫系本地牧民,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乌某以现金55000元清偿债务,剩余18000元马某自愿放弃。待马某的牧场建成后,乌某自愿赠与其四只本地羊羔,供马某做养殖试验用,双方对今后的长期合作商谈融洽。该院将继续坚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办案方式,妥善解决民事执行纠纷,实现执行案件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高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