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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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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生香、尹建荣、祁金山、韩文斌、秦永丽、张新国、张秀兰、尹占玉、尚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田生香、尹建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99.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经清偿至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9999.66元为基数、按2017年1月13日《农户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祁金山、韩文斌、秦永丽、张新国、张秀兰、尹占玉、尚仙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010元,由被告田生香、尹建荣、祁金山、韩文斌、秦永丽、张新国、张秀兰、尹占玉、尚仙林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祁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斌、秦永丽、田生香、尹建荣、祁金山、张新国、张秀兰、尹占玉、尚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文斌、秦永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425.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经清偿至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9999.66元为基数、按2017年1月13日《农户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生香、尹建荣、祁金山、张新国、张秀兰、尹占玉、尚仙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946元,由被告韩文斌、秦永丽、祁金山、田生香、尹建荣、张新国、张秀兰、尹占玉、尚仙林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张风霞: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继雄、张风霞、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陶继雄、张风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

金2039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经清偿至2017年10月28日,2017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39900元为基数、按2016年6月23日磴农信个借字(2016)(磴)(北滩)第0172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520元,由被告陶继雄、张风霞及被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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