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金穗信用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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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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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春、张燕飞: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2021)内0102民初10093号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春、张燕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公告日期以2021年12月3日刊登的公告为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郭杰、吴晓蒙: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仓与被告郭杰、吴晓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王茜、乔浩琳、乔瀚琳:

本院受理原告何瑞鲜与被告王茜、乔浩琳、乔瀚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屈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屈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军、新城区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周航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诉内蒙古东邻西舍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内蒙古盛大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段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阴济钊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高欢庆:

本院受理原告阴济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云济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林诉被告云济生、刘慧娟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新城区禾记快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跑鸟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王清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珍诉被告王清静、刘海珍、杨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02民初5715号,现被告刘海珍、杨廷军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内蒙古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瑷琪、李梓萍:

我院受理的贾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瑷琪、李梓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清请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6层公寓房601-6015共15套房屋进行价格鉴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等公告通知1、领取执行裁定书(查封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15套公寓房)2、被执行人或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办公室摇号),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选定鉴定机构程序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公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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