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7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红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7日
陈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有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薛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薛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乌兰图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乌兰图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魏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魏亚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梁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明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刘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国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苏鹏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哈斯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哈斯其木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岳泉、温红梅: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泉、温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益民农贸农民专业合作社、武锁柱:
关于原告杨文与你买家积分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2021)内0802民初66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苏秀芳:
关于原告班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焦方良、王四毛:
关于原告内蒙古鼎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焦方良、王四毛追偿权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586、6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文霞原审被告王会龙、张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和诉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之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1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刘春和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中止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与中山东路交汇路口西南盛唐大厦(蓝钻首府)二层2017号商铺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墙工程分公司诉被告张煜、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之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5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准许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与中山东路交汇路口西南盛唐大厦二层2079号商铺。2.请求判令由被告张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任广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超、任广生、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69号之六、(2021)内01执469号之七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内蒙古草原青青商贸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草原青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草原青青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袁杰: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恢107号执行裁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钰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侯钰蛇、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兴元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7)内01执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内01执异2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侯钰蛇、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兴元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7)内01执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因侯钰蛇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马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中、赵占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初145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董若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若威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绍贞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5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那仁达来:
本院在执行薄陶与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贾文清、贾瑞、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海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320号、(2021)内0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