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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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学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李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9万元及利息586815.83元(从2016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539653.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按LPR4倍计算利息为47162.5元),以上共计1076815.83元;2、以49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刘一甫:

本院受理原告温荣与被告刘一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整,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为2464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刘宝云:

本院受理原告曲书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曲书彦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曲书彦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杨大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俊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西安德信北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村诉被告丁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占用资金逾期利息1386.67元;3、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85%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13日占用资金逾期利息898.33元;4、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1年10月14日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占用资金逾期利息22285元;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段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黄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苏丹诉被告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乔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晓玲诉被告乔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张敏娟:

本院受理原告银晓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薛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薛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梅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勇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给付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丁守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丁守信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闫刚对上述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学追偿;三、驳回原告丁守信对被告路遥的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杨学、闫刚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吴德吉: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武明:

本院受理原告多荣学诉武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任广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超、任广生、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69号之四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杨建忠: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66号、(2021)内01执466号之一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石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桂梅诉被告石建国、周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刘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7523.73元;二、被告刘忠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1843.7元;三、被告刘忠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7年6月1日起,以本金29367.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忠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张瑞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白金柱:

本院受理赵文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0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文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6666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白金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刘永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马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士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杨胜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被告马红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贺桃桃与被告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培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贺桃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贺桃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培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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