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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有良:

本院受理张林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张林梅与被告王有良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秦世民:

本院受理原告杜杰、王萍诉被告秦世民、韩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共计1840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借款日即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按约定年利率4%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石防治、刘改先: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防治、刘改先、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于慧军、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慧军、张海燕、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杨宝明、周丽芹: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宝明、周丽芹、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杨海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海娥、杨君、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自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自芳、郝六小、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日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海瑞诉被告内蒙古日宏商贸有限公司、王胜利、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1572.6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止,按照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年利率16.2%),请求至实际给付日),以上暂计631572.6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冯秀昌: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旭艳、李雯、郝俊明、邰宝亮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

2021年12月3日

白满满:

本院受理原告邢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党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额尔德尼诉被告党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党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宝音额尔德尼偿还借款本金15252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给付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宝音额尔德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王清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珍与被告王清静、刘海珍、杨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清静、刘海珍、杨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张喜珍保证金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喜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2元,由被告王清静、刘海珍、杨婷军负担1800元,由原告张喜珍负担206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新城区宝利青橱柜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高淑和诉被告新城区宝利青橱柜经销部、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新城区宝利青橱柜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淑和货款8600元;二、驳回原告高淑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新城区宝利青橱柜经销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温玉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玉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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