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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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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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日

李翠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翠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3486.78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翠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09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翠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日

魏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魏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5178.23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魏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96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魏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日

邱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262.3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65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邱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日

吴延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延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7422.48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延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15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延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日

巴彦淖尔市爱诺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赵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恒艺广告设计部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爱诺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赵旭东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赵勇博: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勇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

本院受理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邬文清、吴晓叶、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13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21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温海平:

本院在复议申请人温海平不服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5执10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复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温海平的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5执1073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张连保: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连保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罗达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罗达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的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奥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满、刘的明、陈振芳、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213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文彦:

本院执行申请人孔南宁与被执行人李文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38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伊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立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高立英与被告伊晓亮离婚。二、婚生子伊龙由原告高立英抚养,被告伊晓亮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每季度给付1500元,分别于当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

本院受理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邬文清、吴晓叶、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14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2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红雨、张爱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侯炜、王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秦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钢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赵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嘎拉生旺其格、图布兴吉日嘎拉、斌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苏格尔、敖特更巴雅尔、花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张从虎: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诉被告张从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高明的劳务工资款22900元。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张从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喜林、聂海俊:

本院受理李美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小虎:

本院受理院志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小虎赔偿原告院志云车辆修理费33000元,拖车费500元,共计人民币335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院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

牛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补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王再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再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劲杨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刘劲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桑萨日玛: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强与桑萨日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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