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苓: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原告孙德与被告刘桂苓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陈玉久:
本院受理原告于艳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于艳君与被告陈玉久离婚。二、驳回原告于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5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辽宁省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5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王海庆、常福宽、赵金乐:
本院受理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右旗王三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挨青、常福宽、李二润、王海庆、赵金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21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冯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新工法律服务所与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姚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王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石建华:
本院在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人石建华财产部分一案中,异议人王海飞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海飞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陈鹏、闫登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雅军诉被告陈鹏、闫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鹏、闫登云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段颖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磊诉被告段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段颖鹏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齐建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喜诉被告齐建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齐建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3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苏冠珩、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内0105民初12649号原告么亚娟诉被告吕亦方、苏冠珩、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樊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前前与被告樊旭东、郭燕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6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二泉: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璐孚问题办公用品经销部诉被告李二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田智钢:
本院受理原告高海诉被告田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3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郭瑞瑞、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四四诉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郭瑞瑞、张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蒋勤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强与被告蒋勤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山与被告刘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银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枝、弓宽成、武荣飞、魏利珍、石国栋、吴月有、魏利军、柴继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建平、第三人南京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钟世萍: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邵蒙化工建材批发部与被告龚建、钟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城区邵蒙化工建材批发部就(2021)内01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小丽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东梅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波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兰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1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清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谭胜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谭胜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郭芳、任朝霞、吕喜明、李二子、李润成、李翠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郭芳、任朝霞、吕喜明、李二子、李润成、李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于建:
本院受理方如荣诉你、耿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方如荣垫付车款38880.91元;二、被告耿羽对被告于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于金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32号原告白文忠与被告于金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于金鸽偿还借款5625元;二、由被告于金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