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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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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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9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高文全:

本院受理王建军与高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史雨禾:

本院受理郑伟申请执行史雨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张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俊德:

本院受理马月厚申请执行李俊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全在:

本院受理杨润珍申请执行刘全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陈静国:

本院受理田计划申请执行陈静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3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白中厚:

本院受理王富申请执行白中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狄爱桃:

本院受理郭晓园申请执行李鑫、狄爱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4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鑫:

本院受理郭晓园申请执行李鑫、狄爱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4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包福全:

本院受理张霞霞申请执行吴恩和、包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吴恩和:

本院受理张霞霞申请执行吴恩和、包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庄涛:

本院受理张绪申请执行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林:

本院受理魏民强申请执行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哈斯图亚:

本院受理任刚申请执行哈斯图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5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田文科:

本院受理赵层申请执行田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朱良才:

本院受理于利芳申请执行朱良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6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陶延庆:

本院受理春美申请执行陶延庆人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高俊刚:

本院受理王月喜申请执行高俊刚、郭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郭秀云:

本院受理王月喜申请执行高俊刚、郭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梅迎忠:

本院受理王瑞冬申请执行梅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张维伦:

本院受理陈洁申请执行张维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1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聂久红、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和、聂久红、王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聂久红、王鑫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庞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4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凯姬兰商贸有限公司、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内蒙古黛恩特一龄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姬兰商贸有限公司、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48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方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方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石强、张燕如、齐所柱、石福后、秦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石强、张燕如、齐所柱、石福后、秦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强、张燕如、齐所柱、石福后、秦丽平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130、2131、21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

田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涛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倩倩:

本院受理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刘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37.76元;二、被告刘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德梅:

本院受理张强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原告张强享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B2号楼3单元2501号房屋上的权利与义务;二、被告刘德梅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原告张强办理房屋网签登记手续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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