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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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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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东: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6529号原告姚海峰诉张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7000元,本息合计52493元;2、判令被告给付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谢田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齐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包八斤: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包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5日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关海山、张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泽农资专业合作社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包布仁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马保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民诉被告铁力、马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峰劳务费47280元及利息(以所欠劳务费47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至所欠劳务费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5元,由被告李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有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李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敏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年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84元,由被告李有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赵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281355元,以及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赵桂梅、徐长青对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桂梅、徐长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126元,由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38元(其中8558元,由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桂梅、徐长青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乔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给付欠款93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以9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值全部清结止);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1)内0602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王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艳青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邰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邰雪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马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雪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3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

张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枝叶、张芳素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

韩永春、张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春、张燕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刘妙菡(曾用名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谭佳琦、宋雪峰诉被告刘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谭佳琦、宋雪峰与被告刘妙菡(曾用名刘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刘妙菡(曾用名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谭佳琦、宋雪峰已支付的预付款17万元,支付违约金16万元,合计人民币33万元;三、驳回原告谭佳琦、宋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39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妙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张小光、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董少宁诉被告夏涛、张小光、春梅、内蒙古国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高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杨春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霞、常运锁诉被告刘桂芝、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春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焦心志诉被告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2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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