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金建新、钱历文:
本院原刊登于2021年11月30日《内蒙古法制报》9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金建新、钱历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金建新、钱历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新、钱历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鼎济河畔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龙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更正
岩冰:
本院原刊登于2021年11月30日《内蒙古法制报》9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岩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岩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岩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更正
张志永:
本院原刊登于2021年11月30日《内蒙古法制报》9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