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债权转让公告债权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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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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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红、王春秀、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红红、王表秀、王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日

周栋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栋霞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日

梁先俊:

本院受理原告智慧、崔世荣、崔四美诉梁先俊、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58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由被告梁先俊、张伟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智慧运费18538元,给付原告崔世荣运费26121元,给付崔四美运费27629元,共计72288元。2、驳回原告智慧、崔世荣、崔四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被告梁先俊、张伟承担1607,由三原告承担734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梁先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崔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俊诉被告崔志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包头市春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春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田平、蒲婷、张志光、李雪梅、赵红燕、雷瑞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诉被告田平、蒲婷、张志光、李雪梅、赵红燕、雷瑞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包头市金思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金思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杨忠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件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武丽枝、杜晓斌: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丽枝、杜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2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侯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侯永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高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高强、王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现本案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务必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1日

高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被告高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高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547.12元、罚息279.22元,借款本息合计84826.3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暂时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之后利息继续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被告高俊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郭瑞瑞、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四四诉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郭瑞瑞、张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瑜诉被告丁梦洁、王宏宇、王瑛、王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银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枝、弓宽成、武荣飞、魏利珍、石国栋、吴月有、魏利军、柴继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内蒙古金胜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田俊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杨泽旗、杨春苗:

本院受理原告千子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吴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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