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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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海庆:

本院受理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右旗王三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挨青、常福宽、李二润、王海庆、赵金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21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王献东、闫俊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诉被告王献东、闫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李改花、王跃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诉被告李改花、王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刘宝宝、赵小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工业路支行诉被告刘宝宝、赵小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张超: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超、任广生、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69号之五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谢丽峰、尚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丽峰、尚利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谢丽峰、尚利新承担本案抵押物清偿责任;四、被告刘占军、云铁军免除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谢丽峰、尚利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高燕、刘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燕、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8年9月29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03元,公告费500元,被告高燕、刘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戈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渠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136202.3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戈瑶、云鑫免除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被告渠建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尚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建平诉被告尚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1400元本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刘福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永春借款本金11000元;二、被告刘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永春借款利息20342.67元[(200元×93.5个月,2012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11000元×0.0128元×350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5日)];三、驳回原告徐永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徐永春负担52元,由被告刘福生负担10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陈石壮、韩都义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永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6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徐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徐永春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白金壮、魏胖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6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徐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徐永春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吴桂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色音那木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王色音那木拉与被告吴桂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色音那木拉负担75元,由被告吴桂英负担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贾成、贾朝伦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国明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贾成、贾朝伦巴根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国明建房款58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国明负担1422元,由被告贾成、贾朝伦巴根那负担17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王海燕、包长河: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国明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海燕、包长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国明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国明负担319元,由被告王海燕、包长河负担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谢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孙殿发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孙殿发所赊购的化肥款本金33649元,利息36845.66元(33649元×0.015元×73个月从2015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合计:70494.66元;二、自2021年8月1日起被告谢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殿发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28元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唐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顺农资店诉被告唐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顺农资店所赊购的尾欠化肥款13129元,利息17330元(13129元×2%×6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本息合计30459元;二、被告唐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顺农资店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张雅娟:

原告王国有与被告张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国有借款本金12700元;二、被告张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国有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国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雅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董福全:

原告崔殿树与被告董福全、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殿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9532元,本息合计59532元;二、被告董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殿树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马清对以上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福全、马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郝锁平、郭爱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郝永平、尹燕与被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原审被告郝锁平、郭爱霞、郝树利、杨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01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秀英诉被上诉人刘文彬、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19号之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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