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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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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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笨笨姐食品加工店、宋爱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泉区笨笨姐食品加工店、宋爱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58号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包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贵明与被告包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安贵明申请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鉴定,现依法通知你方(派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到本院立案庭参加抽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选定鉴定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于选定机构后30日到本院行政综合庭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韩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宠它宠物店与被告韩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保林与被告桑义峰、第三人桑昊、王兰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保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郭保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原告郭保林与被告桑义峰、第三人桑昊、王兰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郭保林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5536.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本息共计175536.14元;之后利息以所欠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9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利率8.7‰上浮50%计算,直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张凯名下抵押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

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土左房01-052266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左集用2013字第05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朱聿飞、王红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1元由被告张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

金爱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子荣诉被告胡铁权、金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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