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和朋友在玉泉区一家面馆吃饭期间喝了一两多白酒,当日下午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致一孩子受伤。事发后,李某向对方赔偿人民币1000元。经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88mg/100ml。
近日,玉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