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小冉广告服务部:
本委受理刘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1〕32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刘锋(回劳人仲字〔2021〕325号):1.请贵委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请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即1个月工资5000元×2月=1000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所拖欠工资70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