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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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红英、刘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红英、刘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王忠厚、黄慧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忠厚、黄慧林、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王海龙、吕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龙、吕燕燕、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王红蕾、韩光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红蕾、韩光光、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弓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弓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弓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共计41011.08元、违约金及利息4667元,并以尚欠代偿款41011.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11月23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姜杰慧、胡本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与被告姜杰慧、胡本波、第三人河南弗莱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不服(2021)内0102民初1589号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58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刘海静: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光与被告韩怀兵、刘海静、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判决。现原告潘建光不服(2020)内0102民初7727号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727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苑林林与被告李润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苑林林2000元;二、被告李润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苑林林30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润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解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明诉被告解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解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秀明支付租金、利息、补偿费、采暖费、物业费、二次垃圾处置费合计人民币191424.57元;并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以本金1894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解国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润奎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润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许森、苏义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文货款39913元。二、驳回原告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虎国仓:

本院受理原告戈双进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虎国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戈双进建筑设备租金23464元;被告虎国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戈双进12套脚手架折价款3840元;驳回原告戈双进要求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高基存:

本院受理的原告戈双进与你及被告闫继成、白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王怀枝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新文、焦雁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怀枝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顺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新文、焦雁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杨海顺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及物业费872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8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海顺负担3元,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4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梁颖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新文、焦雁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梁颖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及出入证押金200元,共计22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梁颖负担12元,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3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新文、焦雁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王建忠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福:

本院受理原告孙佳思、张秀国、顾桂枝、贾有印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2073、2079、2080、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佳思、张秀国、顾桂枝、贾有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四原告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张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张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陶海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陶海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吴利林: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9812号原告逄士成诉被告吴利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顾佳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顾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贷款本金373402.69元,给付2021年2月28日前拖欠的利息9894.82元,本息共计383297.51元。2021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85%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二、被告顾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律师代理费1916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顾佳琳名下的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家园小区二期7#-23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9)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21795号、建筑面积97.32平方米]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336元,由被告顾佳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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