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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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沈天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苗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吕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坤东诉被告吕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曹满贵与被告马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张海龙、李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龙、李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1875‰,从2016年5月31日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1875‰上浮50%计算,从2017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张海龙、李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郑建忠、祁国秀: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占诉被告郑建忠、祁国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建忠、祁国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全占材料款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日起直至实际给付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建忠、祁国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李东东、孙万芳: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李东东、孙万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东东、孙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李东东、孙万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毛永刚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121执18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对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机器设备:100T/D蒸汽玉米压片(隧道烘干加工)生产线进行拍卖,现依法通知你方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到本院109办公室确定评估机构,并接受询问,通知你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10时,本院将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尹翻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尹翻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金额43987.1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用3299.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631元。)上述各项共计:47917.7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呼和浩特市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金建新、钱历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金建新、钱历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岩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岩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张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徐套生(又名徐发生):

本院在执行郝埃成与徐发生(又名徐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1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110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刘峰、刘永,第三人张文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9540元,减半收取1977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赵银: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宽则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郭祥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秀琴诉被申请人郭祥忠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52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轮候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祥忠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2单元104室房屋及凉房(房产证号:伊房权证产字第5765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贺飞、王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飞、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飞、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东胜区白领公寓1号楼A区7单元515室拖欠的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的物业费2295元以及利息(以229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物业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贺飞、王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刘晓燕、何继林:

本院执行原告吕伊梅诉刘晓燕、何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4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晓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16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 063299).交付申请执行人吕伊梅(身份证号: 152701197011190323)抵偿本案本息1524839.4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吕伊梅时起转移。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李慧、王永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李慧、王永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239608.45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利息损失102672.79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21%暂计算至2021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39608.45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赵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赵桂梅、徐长青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余贵林、第三人杜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停止对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天骄花园小区4号楼16号车库(证号: 100727)的执行;2、请求判决确认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天骄花园小区4号楼16号车库(证号:100727)为原告所有,房产价值: 1303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李雪冬: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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