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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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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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加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雷加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吕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吕洪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路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付有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付有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孙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孙洪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辛晓梅、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滨、辛晓梅、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陈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福祥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及原告焦春青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4112号及(2021)内020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福祥4112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7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峰负担。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焦春青2974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0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峰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谢金蝉:

本院审理的原告巴文枝诉被告谢金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谢金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谢金蝉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金蝉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巴文枝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谢金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谢金蝉:

本院审理的原告卜海玲诉被告谢金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谢金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谢金蝉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金蝉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卜海玲借款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谢金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李枝桃:

本院审理的原告赵和真诉被告李枝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李枝桃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李枝桃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枝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和真劳动报酬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枝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林波、韩战全: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9909号原告于井艳诉被告林波、韩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王建军、田树荣、秦影: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被告王建军、田树荣、秦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高景华、米兰、韩虎、王雄威、高丹丹: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27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景华、米兰、韩虎、王雄威、高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杨丽桃、郭春生、杨春桃、姚俊生: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10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桃、郭春生、杨春桃、姚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宝音娜:

本院受理原告贾关生与被告宝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赵建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坚与被告赵建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璋、胡勇、李龙、张利军:

本院在执行刘治国(又名刘利军)申请执行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璋、胡勇、李龙、张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胡勇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锦苑华府(6号楼2单元602室)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发出公告送达查封裁定、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孙成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孙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成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强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刘俊娥、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诉被告刘俊娥、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52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王文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利诉被告王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柳力:

原告朱兵与被告柳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柳力欠原告朱兵工资款3.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柳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1)内082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张海庆、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张海庆、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段润斌、王三梅:

本院受理原告邱铁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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