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债权转让通知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5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叶叶: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刚诉被告胡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胡叶叶给付我欠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谢丽峰、尚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丽峰、尚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3711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本息合计821142元;2021年6月30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7‰的150%计算,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谢丽峰,尚利新抵押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大西营村,房屋所有权证号:A-01-140400117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谢丽峰、尚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11元,由被告谢丽峰,尚利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乔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乔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金额62965.6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用3882.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1328.32元。)上述各项共计:68176.67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蒙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蒙利斌欠原告王军和借款22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83元,由被告蒙利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黄甫霞霞、赵二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1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强、赵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1271.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本息合计131271.21元;2021年1月8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强、赵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被告王建强、赵小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郭震: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