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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30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被任命人员中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人大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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