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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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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张建华(15010519690319734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宇栋与你之间关于《商用房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塔莉赫那,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丰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清)、王建清: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桂芝、李磊、李桂英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21)包九劳人仲案23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1年11月26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委托检验协议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26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0]第261号),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联系人:塔莉赫那,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龙悦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孙丽霞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第056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日-9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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