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树春:
本院在执行江阴蒙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曹旭升、吉林市汇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市天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闫树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唐毅对限制消费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内01执异81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唐毅的异议请求,唐毅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内执复114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内01执异819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赵建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3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卓资县鑫源矿业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卓资县鑫源矿业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郭乃萌、许春影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邸东娅:
本院在审理杜宝清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1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2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