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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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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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清、朱俊桃、朱海平、郭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俊清、朱俊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实际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至2021年3月24日所欠利息4254.29元)。二、朱海平、郭英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赵俊清、朱俊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刘永宽、刘俊宽: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志明(又名高哲):

本院受理原告谢宏飞诉被告高志明(又名高哲)、王建忠、宝音德力格尔、内蒙古地景广硕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贾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6日

赵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赵旭东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6日

杨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6日

王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建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薛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滕文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滕文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段成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段成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满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边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边俊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朱军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军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范月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范月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亚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亚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苏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永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刘喜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喜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海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王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瑞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索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海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陈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有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孙燕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燕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金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金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赵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晓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刘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孟子为:

本院受理张海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等执行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裴庆、张子琴:

本院在执行王志诚与裴庆、张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02执恢63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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