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姝红:
本院受理常秉文在申请执行你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6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邵丽洁:
本院受理武燕飞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2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霍灿军:
本院受理李勇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满达: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7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裴海萍: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白红霞: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7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王琪:
本院受理内蒙古广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艾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丁舲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赵红、韩龙:
本院受理纪青申请执行赵红、韩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明山:
本院受理内蒙古福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王琪:
本院受理内蒙古广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刘海灵:
本院受理党常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郭凯:
本院受理陈志霞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姚飞:
本院受理杨文光申请执行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0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麻新华、孙玉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麻新华、孙玉兰: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麻新华、孙玉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杨东、刘美: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东、刘美、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东、刘美、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董哈萨: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正诉被告董哈萨、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哈萨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郭兆丰、刘连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君诉被告李俊桃、郭兆丰、刘连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杰与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东与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何俊玲、巴特尔与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岳九斤:
本院受理原告史炜与被告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乌兰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史炜与被告乌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史雪清、郝吉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铭松诉被告史雪清、郝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付雅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泰宇诉被告付雅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4号之一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周萃: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高社(又名牛思源)诉被告周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鑫诉被告高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4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树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义诉被告张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李福义借款本金1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 00元由被告张树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