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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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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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锐诉被告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7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全喜、张素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树生诉被告李全喜、张素红、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建华、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全喜、张素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5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树生对本院(2019)内010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李全喜、张素红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翔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小花与被告内蒙古翔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股东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梁冰、许艳艳、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梁冰、许艳艳、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梁冰、许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本金人民币380649.41元,利息人民币4963.53元,罚息人民币340221.59元(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按年利息21.6%计算),并按照年利率14.4%上浮50%计算支付自2019年2月2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梁冰,许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冰、许艳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本金人民币820000元,利息人民币119376.73元,罚息人民币565657.42(从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3月19日,按年利息23.4%计算),并按照年利率15.6%上浮50%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违约金人民币41000元;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张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3525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小额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韩德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3524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韩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小额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赵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包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太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贺仙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贺仙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刘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周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郭站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站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国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云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振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贺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贺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康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吕慧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慧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郭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秀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乔玉贵、张云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祁何生、吴爱平、祁改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嘎拉生旺其格、图布兴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苏格尔、敖特更巴雅尔、花拉、那顺乌日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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